????作者:崔蔚
????姚先生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我是工伤致残四级人员,请问相关津贴调整了吗?
????答: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致残一级的,增加576元/月;二级的,增加506元/月;三级的,增加472元/月;四级的,增加439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为:致残一级6426元/月、二级6036元/月、三级5672元/月、四级5319元/月。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6元/月;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53元/月;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月。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4元/月。上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外,结合近年来本市定点医院住院伙食费随着居民消费价格变化不断上涨的实际,本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从20元/天调整为30元/天,并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