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可见,二倍工资从性质上应属惩罚性赔偿金,故只要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就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案例
小王和小亮是一家纺织厂的工人,平日里特别喜欢读书,尤其是对劳动法特别感兴趣。工作之余,两人喜欢坐到一起,讨论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一日,两人对二倍工资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范围,产生了争议。小王认为,二倍工资,从字面理解,显然属于劳动报酬,只要主张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就属于终局裁决范围。小亮却不这么认为,二倍工资就是二倍工资,既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请问,二倍工资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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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二倍工资从性质上应属惩罚性赔偿金。
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故只要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就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对此,立法亦已进行明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7月1日)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第三十七条再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撰稿人:何咪咪